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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复|关于“涉爆粉尘”的相关回复
发表日期:2023-04-14 10:34:52 发布人:河北9570官方金沙




2014年昆山中荣“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将“粉尘爆炸一词带到了我们身边,人们至今都“谈粉色变”。
近年来,公众对工贸行业“涉粉工艺安全生产的关注度日益见长。针对目前“粉尘爆炸”相关的一些共识性问题,汇总如下:


Q:在《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中,茶叶粉尘和咖啡粉尘未列其中,所以在对相关企业实施检查时,专家说这两类属于可燃性粉尘,但相关企业提出了质疑,其理由是国家没有具体规定该两类粉尘属于可燃性粉尘,他们干了几十年也从未听说过哪家企业发生过粉尘爆炸事故,但我们曾做过实验,茶叶、咖啡粉尘能够点燃,我们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对相关企业实施检查到底是对是错?

A:《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只是归纳了重点可燃性粉尘。茶叶、咖啡粉尘属于可爆性粉尘,相关企业要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进行管理。


Q:毛纺织企业在生产中会产生毛粉尘,但在《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里不包含毛粉尘,而在《纺织工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32276-2015,1范围第二款“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棉、麻、毛、混纺、化纤、丝等为原料的纺织工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设计、施工、生产管理。”中毛粉尘又属于涉爆粉尘,毛粉尘是否属于涉爆粉尘?该企业能否按《纺织工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A:毛纺织企业毛粉尘是涉爆粉尘,应按《纺织工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进行管理。


Q:GB19081-2008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7.1饲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中将成品库(包装)列为22区。而企业实际包装的成品为颗粒状(油性、粘结),不具粉尘爆炸危险性。个人认为应根据企业实际划为非危险区。

A:《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适用于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颗粒饲料在本标准适用范围内,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Q:涉及重大危险源和爆炸性化学品的装卸车操作人员和分析取样人员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改三年行动计划》中“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和“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中的“储存设施操作人员”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改三年行动计划》中提到的“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有无明确界定范围?

A: “涉及重大危险源和爆炸性化学品的装卸车操作人员和分析取样人员”属于“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和“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中的“储存设施操作人员”范围。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里面“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 。


Q:《轻工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皮革鞣制加工中拉伸磨革部分将磨革机、磨革车间较大危险因素确定为容易引起粉尘爆炸,存在伤亡扩大的危险。但是①《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中无皮革粉尘②《皮革机械 辊式往复运动机械 安全要求》GBT30405附录D,表D.1-磨革机重大危险清单也未将皮革粉尘列入。皮革鞣制加工磨革机、磨革车间是否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管理?

A:皮革鞣制拉伸磨革粉尘为可燃性粉尘,应按照粉尘防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Q:9月1日施行的《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明确粉尘涉爆企业应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请问水泥生产企业使用煤粉,企业是否可以自主确定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是否需要自主联系外部安全评价机构开展粉尘评估,评估周期为多长时间一次?

A:企业可自主评估粉尘爆炸场所安全风险等级,也可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若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发生变更,则应重新进行评估。


Q:GB19081-2008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7.1饲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中将成品库(包装)列为22区。而企业实际包装的成品为颗粒状(油性、粘结),不具粉尘爆炸危险性。个人认为应根据企业实际划为非危险区。

A:《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适用于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颗粒饲料在本标准适用范围内,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Q:您好!请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是否适用于化工企业?谢谢!

A:《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不适用化工企业。


Q:《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怎么理解,煤气、柴油、氨水、液氧、煤粉是否属于爆炸危险性化学品?

A: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里面“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


Q:咨询: 危化品生产企业中的可燃性粉尘车间需要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执行么?

A:《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第二条规定,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Q:根据GB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中第3.10条除尘系统的定义,移动式布袋除尘器是否满足除尘系统的定义?视为除尘系统的一种?

A: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3.10条除尘系统定义为由吸尘罩、风管、除尘器、风机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系统。移动式布袋除尘器不属于除尘系统。


Q:我们是一家工程塑料粒子生产企业,聘请安评公司编制现状评价过程中,安评人员要求我们必须出具ABS树脂颗粒不具有燃爆性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我们的工艺的塑料颗粒混料后热熔挤出再进行切粒,切粒后为2mm圆形柱颗粒,在混料时添加阻燃剂。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认定为我们涉及可燃性粉尘场所的燃爆环境。是否必须做第三方技术鉴定后才能认为通过增加阻燃剂后产品没有燃爆性。

A:爆炸性环境是指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涉及的粉尘是否为可燃性粉尘可以通过查询国家公布的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相关国家标准规范或请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检验机构(通过国家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即CMA认证,认定证书范围内包括粉尘可爆性判定或粉尘爆炸性测试的内容,具体名单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网站查询)进行粉尘可爆性判定或粉尘爆炸性测试等检测测试。


Q:您好!《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的条款中静电喷涂粉末中位粒径为17.3µm,比这个数大了是涉爆粉尘呢,还是比它小了是呢?如果中位粒径是35µm,那属于涉爆粉尘吗?

A:《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所列粉尘仅限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生产加工所涉及的爆炸危险性相对较高的重点可燃性粉尘。你所提及的粉尘是否涉爆请自行收集样品送请有关单位实验验证是否具备可爆性。


Q:涉粉尘企业一般都会安装中央除尘系统,基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涉粉尘企业的过程中,对于涉粉尘企业的中央除尘系统是否属于安全设备?

A:中央除尘系统不属于安全设备。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七条,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是安全设备。


Q:企业需求量化管控非定性管控。如一台小型机将铝箔分切过程会产生微量的粉尘每天量10克,出于清洁配室内除尘器工业用非防爆小型脉冲除尘,如按防爆规程标准要求,需要配置防爆除尘器且需要单独隔离,还需很多防控措施。对于企业成本很高,个人分析:小量产生微量铝粉除尘实际危险性很小,采用每天清洁措施等安全风险可控,是否可采用非防爆室内小型除尘器。建议:出具体量化尘量等指标分级管控,风险低简化管。

A:工贸的粉尘涉爆企业应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进行管理,收集铝粉的除尘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企业可根据粉尘产生的有关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目前不允许采用非防爆室内小型除尘器,您的建议我们会在制修订标准中进行考虑。


Q:实践中,机械行业的有机溶剂喷漆室1区,如未规范设置防爆电气,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四7的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根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第6.3.1条至第6.3.4条,喷漆室开口侧面和前部边缘2区爆炸危险区域,如电气不防爆,能否判定为重大生产事故隐患?

A:不属于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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